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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費慢充”可能是洗錢,充話費會成“共犯”嗎?

      2024

      / 03/22
      來源:

      國是直通車微信公號

      作者:

      手機查看

        “72小時到賬,90元充值話費100元?!?/p>

        網上隨處可見的優惠充話費,有的暗藏犯罪陷阱。

        近日警方提示,洗錢犯罪團伙以“話費慢充”、優惠充話費的方式,為境外賭詐集團洗錢。對普通用戶而言,一旦通過這種方式充話費,成為犯罪團伙洗錢的工具,極有可能面臨風險。

        上述情況可能帶來哪些風險?普通用戶會被牽連成“共犯”嗎?

        “慢充”背后的復雜犯罪邏輯

        2023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判了一起特大境外賭博網站轉移資金案,認定一專門負責話費充值公司的3位相關負責人構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半至有期徒刑1年半不等,并處罰金。

        另外,提供銀行卡以及兌換虛擬幣等相關人員也被刑事追責。據了解,有6億余元賭資在該案中通過某話費公司賬戶“洗白”。

        在2020年至2021年間,某境外賭博集團在境內招募鄭某某等人,先以各種方法獲取了多家空殼公司賬戶、U盾等然后再假借話費充值公司的名義與真正的話費公司進行合作,憑借高額“返點”來獲取大量充值話費訂單。

        當賭客在賭博網投注后,話費公司當天接到的充值訂單會通過專門技術與賭博投注訂單實現“錯配”,賭客成功掃碼支付話費訂單后,即可參賭。賭資成了普通用戶充值的話費,而用戶支付的話費充值資金,流入到賭博集團支配的空殼公司賬戶,再經多道復雜環節,最終以虛擬幣等形式流轉至境外。

        據辦案人員透露,該案層級復雜、關系交織、分工明確,資金流轉涉及多道環節,如“供卡”“銀行對公賬號開設”“U盾等快遞代收交付”“話費錯配”“虛擬幣置換”等,涉案資金通過不同賬戶層層轉移。

        據國是君了解,不僅是充話費,加油卡、電費等都有類似“慢充”。近期在一些平臺上,還能看見聲稱慢充電話費和電費的消息,嘗試充值后便沒了消息,再也聯系不上,投訴后平臺上也僅是顯示“已對該用戶關注”等信息。

      直播平臺上的慢充話費、電費鏈接截屏。

        曾在北京市公安機關有10年辦案經驗的盈科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邱躍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通過這種“慢充”,違法人員交易過程有可能突然“隱身”或攜款“跑路”。賭客獲知用戶個人信息后,也有可能進行電話騷擾甚至用作其他犯罪所用,建議廣大用戶還是從官方正規渠道充值。

        去年“幫信罪”14.7萬人被起訴

        據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23年,檢察機關依法嚴懲電詐網賭,積極參與打擊涉緬北電信網絡詐騙專項行動,深挖嚴打組織者、領導者及幕后“金主”,起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5.1萬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14.7萬人、網絡賭博犯罪1.9萬人,同比分別上升66.9%、13%和5.3%。

        近幾年,網絡電詐以及相關的“幫信罪”和“洗錢罪”已然成為刑事案件高發的“重災區”。

        同樣是承擔把贓款由“黑”轉“白”的犯罪行為,為什么還分“幫信罪”和“洗錢罪”?二者有哪些區別和共同點?

        首都師范大學《刑法學》教授、研究生導師、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幫信罪是一個新罪名,于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同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主要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

        “洗錢罪是個‘老罪名’,”肖怡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洗錢罪也包括為金融詐騙犯罪提供資金轉換“洗白”的行為,為什么還要再新設一個幫信罪呢?

        肖怡表示,設立幫信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對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社會中催生的各種新型犯罪活動,尤其是更加有效地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財產類犯罪。

        幫信罪與洗錢罪的共同點和區別是什么呢?

        邱躍表示,兩個罪名共同點是:同樣都對涉案資金進行轉換洗白或轉到海外等。區別在于:洗錢罪是指犯罪行為結束后,針對犯罪所獲贓款進行轉換“洗白”等行為。如果一個詐騙犯罪團伙,共謀犯罪、各有分工,專門負責洗錢的則構成詐騙罪額度共犯,而并非洗錢罪。

        幫信罪也是在電詐等網絡犯罪過程中的一環,而不是犯罪結束后再對贓款進行處理,所以按洗錢罪來認定是不準確的。

        不知者“罪”還是“不罪”?

        上網“慢充話費”而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犯罪,需要承擔責任嗎?

        邱躍表示,要看具體情形。構成刑事犯罪首先有一條是明知或應知,即主客觀的統一。

        洗錢罪不屬于數額犯,沒有起刑數額限制,如果有證據能證明是明知充話費就是為犯罪洗錢,而貪圖省錢甚至利益而繼續選擇參與充值,則有構罪入刑的可能性存在。

        包括涉幫信罪的犯罪分子所設立的話費充值端口,如果充值也是明知而繼續參與充值,同樣有可能構成犯罪,但幫信罪重要的一個環節是起刑點有數額限制。

        同時,優惠或者獲利的數額也非常關鍵。

        邱躍說,一般作為客戶選擇充話費,優惠10%左右一般都在合理范圍,認定為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如果有人發出大額充值或者代理充話費的大量訂單,給予高額返點或回扣等收益,這就屬于超出常理,往往會被認定為明知、應知。在這種情況下,再選擇繼續參與,則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責編:

      審核:楊凱

      責編: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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