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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普法

      問法熱線丨孩子參加比賽期間發生意外,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聚焦未成年人保護,法官在線普法

      2023

      / 11/08
      來源:

      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作者:

      尹彥鑫 蔣凱

      手機查看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一直以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都牽動著全社會的心,隨著《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頒布,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話題再次成為熱點。未成年人遭遇校園欺凌,家長該如何應對?未成年人充值打賞明顯超出其經濟能力,錢還能要回來嗎?11月7日半島問法熱線聚焦“未成年人保護”專題,市北法院少審庭副庭長夏暉和法官助理李巖在線解答了市民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問題。

        上午9點30分,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如約響起,夏暉法官接到了市民徐女士的來電?!拔业膬鹤雍蛢合比ツ暝诜ㄔ弘x婚了,法院把孫女判給兒媳了,可是判決上只有關于我兒子可以每周探視孫女一次的內容,沒有關于我和老伴可以探視孫女的內容,現在我和老伴想見孫女,前兒媳總說孩子學習忙沒時間?!毙炫扛嬖V夏法官,“現在我和老伴非常想念孫女,如果我們作為爺爺奶奶到法院起訴要求探望孫女,法院能支持嗎?”

        “祖父母探望孫子女的要求也是合乎情理的,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權的產生以父母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為前提條件,以不直接撫養子女為必要條件,目前我國的現行法律中,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還沒有被納入調整的范圍,因此如果起訴到法院,徐女士的主張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毕姆ü俦硎?,“作為爺爺奶奶想念孫女的心情是可以理解,在這里,我們還是建議您結合孫女實際的生活、學習狀況,通過加強與前兒媳的協商、溝通,來解決探望孫女的事宜?!?/p>

        當天上午,打來電話的有隔輩親的爺爺奶奶,也有爸爸媽媽,李巖法官接到了市民秦女士的來電?!拔医o上六年級的兒子報名參加了某機構的培訓課程,前段時間,該機構告知該課程在某地有比賽,由某公司主辦,比賽地為某地的一家酒店內,孩子可以報名參加?!痹趦鹤有√频囊笙?,秦女士就給兒子報了名,并按照比賽要求,帶著孩子按時入住了該酒店。

        第二天比賽時,由于不允許家長入場,秦女士就外出購物,并未在賽場外等候。對于比賽結束的孩子們,某公司并未安排人員看護,秦女士的兒子就獨自來到酒店無人值守的前臺玩耍?!霸谶@個時候,我兒子被酒店前臺可移動柜面砸傷。像這種情況,我兒子受傷的責任應該有誰來承擔?”

        李巖法官了解后表示,“對于孩子在比賽后推拉酒店柜臺受傷,需要承擔責任的并不只是某一方。首先,酒店作為服務機構,應對顧客提供安全保障義務,在小唐受傷現場無工作人員值守,小唐推拉柜臺時亦無人及時阻止,酒店管理有缺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其次,某公司作為比賽主辦方,有保障參賽人員安全的義務,在比賽結束后應將未成年參賽者交予家長或帶至安全場所內,但某公司卻未能安排工作人員履行該項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再有,秦女士作為未成年人小唐的監護人,在事故發生時未盡到監護責任,而小唐作為一名六年級的學生,已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對于事故的發生也具有過錯,因此小唐和秦女士都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崩顜r提醒,隨著對孩子教育的重視程度增加,孩子參加各類培訓、比賽活動的次數也不斷攀升。家長作為監護人在孩子參加各類活動時應當承擔起其監護責任,避免產生意外事故。作為各類培訓、比賽活動的主辦方以及服務機構,必須提供安全保障義務,力保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翱傊U虾⒆拥陌踩?,需要各方共同協力?!?/p>

        問題1:前妻不認可孩子為親生子女,應該怎樣主張撫養費?

        陳先生與劉女士原系夫妻關系,在兩人結婚前劉女士就懷孕了,結婚后生下一子。后來夫妻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由于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安排”中載明“婚后無子女”。離婚后孩子和陳先生一起生活,劉女士一直沒有支付過撫養費。前段時間陳先生找到劉女士,希望她能支付他們兒子的撫養費,雖然陳先生手中有當年劉女士產子時的住院病案、兒子出生醫學證明等,但劉女士還是以不認可孩子為親生子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陳先生詢問法官,這種情況自己如何主張孩子的撫養費?

        法官說法:在實踐中,非婚生子女要向不認可親子關系的一方父母主張撫養費,必須先確認親子關系,而不認可一方往往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為有效維護孩子的利益,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陳先生可以提起訴訟,并將住院病案、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提交給法院,如果經法院審查,陳先生提交的證據所載信息與劉女士信息相吻合,就可以認定陳先生已提交必要證據證明孩子與劉女士存在親子關系。這樣即便劉女士拒不到庭,也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只要她未提供相反證據,法院也會判定劉女士與孩子存在親子關系。這樣就可以向劉女士主張孩子的撫養費。

        問題2: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付至孩子上完大學的約定,前夫是否有權反悔?

        趙女士與王先生于2015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兒子小王隨母親趙女士共同生活,父親王先生每月支付小王撫養費1500元至其大學畢業。離婚后,王先生一直按照約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今年3月份小王年滿18歲,王先生也從那時開始拒絕支付撫養費,他稱小王成年后無權要求其再給付撫養費。趙女士詢問法官,前夫有權拒絕當年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嗎?

        法官說法: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就撫養關系及撫養費數額已作出約定,王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承擔兒子小王的撫養費至其大學畢業,該約定系王先生與趙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此約定合法有效。在未經雙方另行協議或有效法律文書變更前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王先生應當依約承擔給付義務。至于王先生認為小王成年后無權要求其再給付撫養費,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及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承擔的法定撫養義務,并不禁止父母對超出法定期限的情形通過約定的方式承擔撫養義務。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達成協議,在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的情況下,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后續義務,王先生想拒絕支付撫養費的訴訟應該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問題3:未成年孩子對網絡主播“打賞”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薛女士的兒子今年14歲,平時經常拿薛女士的手機玩游戲,薛女士并沒有太在意??勺罱ε坎榭醋约旱闹Ц秾氋~單時,發現自己的支付寶經常向某個固定的賬戶轉錢,從幾十到幾千元不等,目前總共轉了近5萬元。經過詢問,薛女士的兒子承認,他為了玩游戲,用薛女士的身份信息在某網絡平臺注冊了賬號,并通過對網絡主播的“打賞”獲取游戲裝備。薛女士詢問法官,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未成年兒子“打賞”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19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這里,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認指的是事后追認,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認,才能對該未成年人發生效力。如果薛女士有證據能證明“打賞”行為確實是未成年兒子所為,那么兒子大額打賞行為,超出其年齡、智力所能理解認知的范疇,作為其法定代理人,薛女士是可以主張返還的。

        問題4:離婚時約定了孩子的撫養權和房子歸孩子所有,前夫現在要全部反悔怎么辦?

        王女士與于先生2014年登記結婚,結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于2015年有了他們的兒子。2019年兩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當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王女士,婚后購買的商品房套歸兒子所有。前段時間前夫于先生找到王女士,提出商品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他應當分得一半,同時還表明兒子應該跟爸爸生活,他要爭取兒子的撫養權。王女士詢問法官,前夫對之前的約定反悔,自己該怎么辦?

        法官說法:王女士與于先生關于房產的約定,實際是二人對兒子的贈與。雙方以離婚協議的形式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兒子,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是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所達成的協議,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于先生要求分割的請求是不會得到支持的。至于于先生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后,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因此如果法院認為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無重大情勢變更或父母協商一致變更,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同時王女士的兒子已滿八周歲,對于其撫養權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在實踐中,“兒童利益最大化”貫穿于少年審判始終,作為少審法官,最關注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盡最大努力將父母離婚給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問題5:離婚后孩子歸女方,孩子打傷人后還需要我出庭嗎?

        劉先生和前妻離婚好幾年了,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剛上小學的兒子由前妻直接撫養,離婚后劉先生就從家里搬了出來,這幾年都沒和兒子共同生活,兒子的教育主要是前妻負責,劉先生除了支付撫養費和按時探望,沒法行使教育兒子的權利。前些日子,兒子在學校和同學打架,對方受傷了,現在受害人的家長到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法院通知劉先生也作為兒子的監護人參加訴訟,劉先生想問問他現在還是兒子的監護人嗎,他去參加訴訟有依據嗎?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庇纱丝梢?,生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血親關系,這種關系不因生父母的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或是否直接撫養、教育子女而改變。所以,劉先生離婚后雖然不直接撫養兒子,但他與兒子之間的父子關系并未改變,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未改變。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眲⑾壬鳛楦赣H,在孩子成年之前仍然是其監護人,因此在以兒子為被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法院將劉先生列為法定監護人之一,通知其到庭參加訴訟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問題6: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出院后不愿去學校,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陳先生的兒子小陳目前上初二,在校期間,同班同學小馬常有欺凌小陳的跡象。前段時間,小馬故意找茬與小陳發生口角,后在課間休息時趁其不備踢打小陳,小陳反抗未果,被小馬持木棍打傷。小陳傷后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被診斷為創傷后應急障礙、焦慮抑郁狀態。出院后小陳因害怕,不愿返校上學,后經家人多次勸解才勉強答應上學。陳先生認為,小馬的欺凌行為給兒子小陳帶來了心里創傷,造成兒子產生心理焦慮、精神抑郁等嚴重的心理問題,詢問法官在要求對方賠償人身傷害損失的同時,是否可以向對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說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馬故意毆打致傷小陳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小馬依法應當對小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根據陳先生的描述,小陳受到欺凌后產生的“創傷后應激障礙”、“焦慮抑郁狀態”,不愿返校上學,均是被欺凌者產生的常見心理問題。為了能夠幫助小陳盡快走出被欺凌的陰霾,法院會適當支持小陳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未成年人代表著國家的未來,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狀態更為脆弱,即使是低烈度的欺凌行為亦足以在心理層面對其造成持續、甚至永久創傷。因此,相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應當獲得法律更為周延的保護。人民法院在要求責任人賠償醫療費用等物質損失的同時,結合實際情況適當給予未成年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踐行了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法律原則。

        問法感悟

        夏暉法官:很多人都有“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錯誤認識,其實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以12周歲、14周歲、16周歲為節點分為三段,負責犯罪行為的數量依次增加,也就是說,年滿十二周歲人犯罪就有可能被判刑。另外,未成年人如果有違法行為,也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如果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背后,更多的是親子教育缺乏、法治教育缺乏、道德教育缺乏、市場監管缺乏等諸多社會問題的體現。衷心希望每個未成年人都能被關愛、被保護,防微杜漸,健康成長。

        李巖法官: 一段婚姻的結束,受傷害最大的其實是孩子。很多單親家庭的孩子看起來很乖,甚至看起來比同齡孩子要更成熟,但到了青春期,多年積累的問題可能會集中爆發,表現出來的叛逆更棘手。單親家庭的孩子出現問題概率較高,這與其成長過程中父母一方的陪伴教育缺失有很大的關系。為人父母要給孩子遮風擋雨,孩子不應該成為夫妻博弈的籌碼,不論雙方有何矛盾,請背對孩子單獨解決,當面對孩子時,請互相維護對方的良好形象。當孩子進入青春期時,現在的“豬隊友”可能是你陪伴孩子順利度過青春期的唯一“戰友”。

        相關案例:

        生而不愛反虐子,觸犯法律已不是家事

        基本案情

        白某對8歲的兒子小強經常以不按時完成作業、貪玩說謊等為由,長期、多次實施毆打。期間,經學校、街道、行政機關多次介入勸說干預,白某有所收斂。后因生病的妻子病情惡化,白某情緒失控,再次采取用衣架抽打小強胳膊及背部、揪扯頭發撞墻的方式實施傷害,致小強身體損傷。后小強的班主任發現小強身上長期有傷,便向學校報告,至此案發。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北景钢?,白某名為管教兒子,實則缺乏教育技能,意在發泄情緒,長期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多處輕微傷,任由其子處于緊張扭曲的環境里成長,其行為構成虐待罪,應予懲處,考慮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且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

        父母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成為孩子最信任的人,喜怒無常、暴力甚至虐待的養育方式,會導致孩子無所適從,引發心理問題,影響孩子以后的處世方式。因此,在養育子女的過程中,父母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注重教育的方式方法,嚴慈相濟,言傳身教,平等交流,相互促進,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全社會應樹立對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發現侵害、制止侵害,共同營造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責編:

      審核:陳鳳祁

      責編:陳鳳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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